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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10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美兰区**坡**号。2003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7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购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何某某人民币1000元用于购买毒品,何某某便打电话给黄某某称要购买毒品,黄某某表示有货后,何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黄某某人民币8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由黄某某将一小包毒品送到海口市海府路与龙舌坡交叉口处与王某某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黄某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从王某某处扣押到毒品一小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8克。

同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昆下村被抓获,从其处扣押到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称量笔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化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0.8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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