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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黄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共产党员,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司机,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彭大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荔湾区**联社工作人员,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国栋,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广州市**有限公司抄表员,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高贞贞,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饭店老板,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2012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许洋,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广州市**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荔湾区**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晓明,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将上述两案作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害人徐某某到本市荔湾区东沙街某某村某某号入户盗窃时,被居住在该址的李某某、廖某某、向某某三人发现,徐某某随即逃跑,逃至东沙街某某村市场桥边时被李某某、向某某抓获。后被害人徐某某被某某村治安队员带回本市荔湾区东沙街某某村治安岗。被害人徐某某被带至治安岗后,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黄某甲、陈某丙等人,使用木棒、藤棍等工具,在治安岗内对被害人徐某某的肢体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徐某某受伤。11时许,东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场后发现徐某某受伤,即呼叫救护车,11时45分许,由120救护车将徐某某接至广州市某医院救治,15时50分许,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被殴打致死后,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被钝物暴力打击胸部及四肢,造成肋骨多处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及四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向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法医学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犯罪以后自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宇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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