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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黄某甲等3人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9********,汉族,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一千元,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京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4日,经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小区**栋**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一千元,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京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4日,经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租住武汉市青山区**小区**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京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4日,经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李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利用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诈骗。李某某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成立公司用于转账,雇请了郑某某、杨某某、黄某乙等数十人在武汉多个窝点从事网络诈骗活动。李某某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准备了“话术”、作案手机等工具,分发给新招来的人,利用“天际银河”、“红杉国际”、“金盛国际”、“易购商城”APP诈骗平台,以添加他人微信好友的方式,邀人进行押注物品,并控制平台后台输赢率及控制客户提现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所得资金通过“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邹城市**电子商务中心”支付账号进行转账,“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入金906109.4元,涉及交易记录250条,涉及到支付宝账户主体个数64个;“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6日入金2605034元,交易记录574笔,涉及支付宝账户主体个数189个;“邹城市**电子商务中心”在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24日入金1758375元,交易记录388笔,涉及到支付宝账户主体个数142个。上述诈骗资金合计金额为5269508.4元。诈骗资金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接口将赃款转出。

2019年3月初,李某某一伙开始在京山市嘉泰酒店从事诈骗活动,被告人何某某为郑某某一组的成员;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为黄某乙一组的成员。

(一)被告人何某某共计诈骗数额177886元。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何某某使用郑某某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和公民个人信息,在嘉泰酒店七楼办公室行骗,其使用微信号为hxg****,微信昵称为“李元”的微信(微信昵称后改为“初心”)添加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宽川镇上寨村四组的居民赵某甲为好友,向赵某甲介绍、推送“红杉国际”和“恒信国际”平台,冒充分析师助理,以赚钱为由诱骗赵某甲到平台里充值下注,赵某甲信以为真在“红杉国际”APP 充值102004 元。2019年1月4日,何某某使用微信号shenbing9****,微信昵称为“夏晓红”的微信添加了赵某甲,并冒充“红杉国际”的客服,于2019年1月15日谎称帮其在平台提现为由,让其发送验证码(该验证码实际为何某某修改赵某甲平台登录密码时所需的验证码),赵某甲信以为真,何某某获得修改验证码之后,修改赵某甲在“红杉国际”平台的登录密码,并在平台上操作下注,通过调整后台胜率致赵某甲在平台上的资金全部输完,并将赵某甲在微信上拉黑。期间赵某甲损失共计92004 元。

2、2019年1月份至2019年4月份,何某某使用郑某某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和公民个人信息,在嘉泰酒店七楼办公室内行骗。其分别使用微信号码为hxg****,微信昵称为“初心”的微信、使用微信号码为wxid-z9rttsdo20****,微信昵称为“李彤”的微信两次添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垦区六十八团8连10号的居民盛某某,何某某均冒充“易购商城”的平台导师,通过使用聊天话术,展示“易购商城”APP 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其到平台里充值下注,盛某某信以为真,并转款共计47028元。后何某某向其索要平台的账号密码,为其下注数笔,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盛某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共计47028元。

3、2019年3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使用郑某某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和公民个人信息,在嘉泰酒店七楼行骗,其使用微信号为shenbing9****,微信昵称为“夏晓红”的微信添加山西省河津市居赵某乙,向其发送“易购商城”APP盈利状况,赵某乙信以为真,注册“易购商城”账号后,充值1016 元,并使用微信转账400元佣金给何某某,损失共计1416 元。

4、2019年3月份,被告人何某某用微信号为hxgj ****,微信昵称为“李元”的微信添加广西省靖西市安德镇安德街的梁某某,向其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状况,梁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平台内充值6047 元,被操作输完,何某某将梁某某在微信上拉黑,损失共计5347 元。

5、2019年3月份,何某某用微信号为hxg****,微信昵称为“初心”、微信号为shenbing9****,微信昵称为“夏晓红”的微信添加四川省宜宾市的丁某某,骗其在“易购商城”平台内充值27060元,无法提现,丁某某损失共计27060元。

6、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骗取张某甲(微信昵称“张河强”)充值5031元。该受害人未作笔录。

(二)被告人张某某共计诈骗25028元,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黄**等人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在嘉泰酒店七楼实施诈骗行为,其使用微信号为avt7****,微信昵称为“Kiki”的微信添加山东省武城县居姜某某,展示“天城国际”APP 盈利图片,姜某某信以为真,在“天城国际”APP 充值17997 元,张某某带其操作全部输完,姜某某损失共计17997 元。

2、被告人张某某在嘉泰酒店七楼行骗期间,骗取曾某某(微信昵称“曾俊”)在“易购商城”APP 充值7031 元。该受害人未作笔录。

(三)被告人黄某甲共计诈骗8525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黄某甲使用黄某乙等人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和公民个人信息,在嘉泰酒店七楼实施诈骗行为,其使用微信号为paofu****,微信昵称为“辰”的微信添加并联系湖南省辰溪县居欧某某,黄某甲冒充“易购商城”经济分析师,欧某某信以为真,欧某某在“易购商城”APP 充值57992元,黄某甲带其操作全部输完,欧某某损失共计57992元。

2、2019年3、4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使用微信号为vv****,微信昵称为“佳佳”的微信号添加陕西省南郑区居邬某某,向其推销展示“易购商城”APP,邬某某在“易购商城”平台内充值15029元,提现800 元,损失共计14229 元。

3、被告人黄某甲在嘉泰酒店七楼行骗期间,骗取黎某某(微信昵称“Yes I can”)在“易购商城”APP 充值13029 元,黄某甲带其操作全部输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36张、微信支付交易明细13张、手机微信截图23张、支付宝截图32张、支付宝交易回单15张、支付宝账户交易及流水交易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话术、工资表、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等信息打印清单、湖北证监局关于相关公司资质认定的复函、关于“****”等网站有关备案信息的复函、抓获经过3份、户籍证明材料3份、违法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盛某某、赵某甲、丁某某、赵某乙、梁某某、欧某某、邬某某、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 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证据检查笔录5份、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财物17788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财物2502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财物85250元,数额巨大,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从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八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从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被告人黄某甲具有坦白、从犯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容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现羁押在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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