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7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19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龚荣日,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15年5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龚荣日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开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余某某等人在开平市**街道**酒店**房打麻将,因怀疑二名被害人在打麻将时作弊,遂纠集被告人龚荣日等十余人去到上述房间。被告人何某某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龚荣日使用拳脚殴打陈某某、余某某,并持小刀恐吓陈某某。之后被告人何某某、龚荣日在赌局没有实际结算输赢的情况下,根据筹码输赢情况强抢了被害人的2800元作为了结事情的条件,然后离开现场。
2019年5月9日及13日,被告人龚荣日、何某某分别自动到开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龚荣日的辩解、辨认笔录;
2.被害人陈某某、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关某甲、罗某某、甄某某、关某乙、冉某某、关某丙、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物证(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7.鉴定意见;
8.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龚荣日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龚荣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亮云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龚荣日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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