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沈阳市皇姑区**路**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伪造房产证(东辛庄字第144A01-17号)一本;
2、2015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应王某(已判决)请托,从他人手中购买伪造房产证(产权证号:0010047)一本,并收取王某好处费2000元钱;
3、2016年4月初,被告人何某某应杨某某(已判决)请托,花费3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伪造房产证(兴城市房权证温泉办事处字第9-8502号)一本;
4、2015年,被告人何某某应齐某某请托,花费200元钱从他人处购买了伪造的房产证(产权证号:00207506)一本;
5、2015年,被告人何某某应董某某请托,花费200元钱从他人手中购买伪造房产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买卖房产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丛翔宇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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