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86********,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何某某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将“何建商贸有限公司”、“灵宝佳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公章出售给黑某某,获利500元。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电话联系公安机关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开户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犯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伟军
检察官助理:李蓬蓬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