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街社**栋**室,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小区**幢**。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某甲通过“**”QQ群添加了一名自称叫李某甲的男子为好友。二人经过商定,李某甲将其小孩(男孩)交由何某甲抚养,何某甲为小孩取名为何某乙。2018年上半年,为解决何某乙日后上学的问题,何某甲通过上网搜索“小孩入户办证”,在QQ上添加了“叶某某”(另案处理)为好友,二人在QQ上商定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交易并约定交易价格5万元。何某甲按照“叶某某”的指示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复印件。2018年**月**日,何某甲与其父亲何某丙明搭乘G****列车从韶关前往湖南祁阳,何某甲凭借自己的身份证在湖南省祁阳市妇幼保健院领取了何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R430780114,母亲姓名:何某甲、父亲姓名:彭某某),然后按照“叶某某”的安排在湖南省祁阳县**镇广场将1万元现金交给一名男子。
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韶公(司)鉴(DNA)[2019]1378号)鉴定:排除何某乙和何某甲、彭某某符合亲生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叶某某、彭某某、何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购买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在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 洁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韶关市武江区**路**号**小区**幢**,联系电话:136*******。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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