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2********,汉族,初中文化,长沙**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系长沙市**运输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从长沙市岳麓区听雨路云中科技出发准备前往湘隧工地装货,其沿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银盆南路交叉口西口地段时,被害人梁某某沿银盆南路由南往北步行。由于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路口越过停止线占用人行横道等候信号灯,当左转信号灯为绿灯时未观察路口交通动态情况便起步行驶,致使被告人何某某所驾重型货车撞倒并碾压了被害人梁某某,造成被害人梁某某全身多发伤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所在的长沙**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小丹
检察官助理:曹丹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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