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2000****,瑶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工业园**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粤QQ****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被害人袁某某沿北惯镇新工业大道往阳江方向行驶。7月19日00时05分许,行驶至事故地点(北惯新工业大道)处时,因被告人何某某驾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致使车辆碰撞路边灯杆,造成被告人何某某、被害人袁某某受伤,其中被害人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7.4mg/100mL。经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何某某在现场等候。2020年9月17日,经办案民警通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配合调查取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法医学尸体检测报告书;8.摩托车检验报告单;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转账记录、收据;11.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测照片指认;12.到案经过;13.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查询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肇事后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茜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含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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