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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乡**村**组。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2020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害人赵某某,男,殁年51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7时19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悬挂川A*****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由老双中路方向往牧华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华府大道二段与警校路交叉路口右转时,未让直行的赵某某驾驶的悬挂川A*****号牌的电动二轮车先行,两车相撞并碾压,该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赵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何某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过,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芷攸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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