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饭店驶往家中。13时45分许,行驶至227国道K2792+93米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周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周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顾某某、苏某某、何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6.视频监控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居住于姚安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