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云NJB**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梁河县**路由**方向驶往**方向,当行至梁河县**路**宾馆门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赵某某后背的杨某某、杨某甲相撞,造成赵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害人伤情鉴定,杨某甲此次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赵某某、杨某某此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对何某某血液进行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08mg/100ml血。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因杨某甲系学龄前儿童由监护人赵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且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登鹏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8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