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涡阳县**街道**村驶往**村。13时30分许,由北向南行驶至涡阳县**街道**庄西头路段处,因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右侧河内,造成乘车人赵某某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鉴定,赵某某符合溺水死亡,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说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5人的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毅军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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