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现住址广西梧州市**客运站旁边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封开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于2005年12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06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挂号挂车)由广州往梧州方向行驶,途经321国道222公里900米*村路段时,未安全行驶,致车辆与吴某某驾驶的粤H*****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姚某某当场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何某某进行尿液检测,其有吸毒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若干;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其它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行驶而发生两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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