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县**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何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1日7时27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桂P****8重型自卸货车沿东兴市**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13KM+900M处时。其车与同向行驶在前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桂P****8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何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作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县**路*号;
2.公安侦查卷贰卷及光盘叁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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