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号(现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花苑)。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6月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7丰田凯美瑞小轿车,沿汉台区前进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一环路与前进西路十字,左转弯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礼让行人,与行人争道抢行,未注意到前方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郝某某(男,生于1939年**月**日),导致小轿车与自行车尾部相撞,致郝某某受伤。郝某某后经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将郝某某送医院救治。当晚23时许,何某某返回事故现场,将郝某某驾驶的自行车扔在路边花坛内,将肇事车辆川R****7号小型客车停放于北一环路鹏辉酒店停车场内,后何某某前往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西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郝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检验、无保险车辆,左转弯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礼让,反而与行人争道抢行,未注意前方行驶的自行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玉婷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仪陇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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