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5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镇**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01时03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泌阳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乐米灯饰城门前时,与前方同向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后乘坐王某某)追尾相撞,后车辆失控将停放在路边的一人力三轮垃圾清运车撞翻,造成三车损坏,刘某某与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迅
2020年8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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