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省谷城县**电池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鄂F****1二轮摩托车,载方某某行至呼北线1444公里(谷城县石花镇杨溪湾村)处,撞上同向行人黄某某、阮某某,致黄某某、阮某某、方某某受伤。案发后,何某某驾车逃逸,次日被查获。2020年1月10日,经谷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阮某某,方某某无责任。同年9月16日,经谷城县公安局(谷)公(司)鉴(伤)字[2020]111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11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阮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传琪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谷城县石花镇水星台村3组,联系方式:1399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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