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62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海省**局员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住西宁市**路**巷**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宁公(交)诉字[2019]1019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6月4日以宁检公诉交诉〔2019〕193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青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北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 “**”小区西门前时,与此处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畅某某发生碰撞,致畅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畅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4月09日20时20分许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畅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芹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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