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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93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67********,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邮政局,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早上,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浙H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横源塘村村道由宋家垅村方向驶往航埠镇。7时20分许,何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横源塘村342号门口路段时,与对向由陈某甲驾驶的衢州柯城电动临时01****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2020年9月3日,陈某甲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2020年9月23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依法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2020年10月27日,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上述事故责任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车辆返还通知书;

2、书证:户籍资料、警情详情及卷宗、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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