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7时4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牌号沪******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区新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处,遇行人陈某某沿该处人行横道线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右部与陈某某身体发生撞击,致车辆损坏、陈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等在现场,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何某某2019年9月28日17时46分许驾驶牌号沪******大型普通客车与被害人陈某某身体发生撞击致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2019年9月28日17时46分许,本案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
3.公安机关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具有所驾车辆的准驾资格,所驾车辆正常投保。
4.被害人陈某某家属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可以排除沪******象牌大型普通客车因机械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沪******象牌大型普通客车正面右部与软性客体(如人体)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沪******象牌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速度约为31km/h。
6.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材料目录、监控视频,证实2019年9月28日17时4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牌号沪******的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区新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处与陈某某身体发生撞击。
7.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8.被害人家属出具的交通事故补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及所属公交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十六万元,并已获得谅解的情况。
9.被告人何某某的数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何某某的到案经过。
1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雪松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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