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现年24岁, 身份证号5326261996********,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云南省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 日退回丘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丘北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线方向经**路驶往普者黑大街方向行驶,21时40分许行驶至丘北县锦屏镇文秀路172号(锦丽家园小区)门口路段处时,其所驾车辆车头部与对向驶来苗某甲驾驶的文山燃油***** 号二轮燃油车(后载赵某某、苗某乙)车头部相撞,造成苗某甲、赵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苗某乙受轻伤一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驾驶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驶离事故现场,2019年8 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丘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毅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事后逃离现场,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建波
(院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75页。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