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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本院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曰,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另载: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罗某某)由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榔村方向往邦丙乡街子方向行驶。同日08时许,当该车行驶至双江自治县勐黄线K73公里处时,车辆驶离东侧有效路面后侧翻于山体下,造成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鉴定,李某乙此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送检的何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32.2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十一组书证;

2.证人周某某、罗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且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有效路面,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二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翠娟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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