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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合川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云JB****号小型轿车载着岩某甲和王某某,从西盟县勐卡镇往西盟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4时33分许,车辆途经募西线K71+340M处时,因驾驶不慎,车辆翻坠至勐梭河中,造成乘车人岩某甲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在事故现场将何某某抓获。2020年 2月24日,经西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乘车人岩某甲因交通事故致使其溺水死亡;2020年3月11日,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何某某负全部责任,乘车人岩某甲、王某某无责任;2020年 5月4日,经西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乘车人王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卡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岩某乙、岩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鉴定书、伤情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体钧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站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7页,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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