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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村**组**号附**号,住仪陇县**镇**路**段**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小型普通客车沿仪陇县新政镇兴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兴业大道嘉陵江大桥西侧桥头处,与被害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张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头部、胸部遭受巨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至胸腔脏器损伤所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仪陇县公安局交通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何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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