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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怀远县,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号牌为苏A8****重型厢式货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石山村路口北侧约10米处,因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行径事发地点未降低行驶速度,观察疏忽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撞倒同向前方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致许某某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8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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