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轻型货车由南溪往大观方向行驶至南大路7Km+300m处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华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