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成都市**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方向沿东大街上东大街段向红星路方向行驶,当日11时8分许,何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上东大街段与青石桥北街交叉路口,右转弯往青石桥北街行驶时,遇同方向右侧沿非机动车道直行的兰某某驾驶的川A*****号“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两车相碰,致两车受损,兰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2020年2月22日,兰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勘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缪沁延
检察官助理:钟矿星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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