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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旺苍县人,现住旺苍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M19***中型自卸货车由建耀青石厂料场内驶出进入国道G542左拐弯时,因其未仔细观察与白某某驾驶的由普济镇方向往黄洋镇方向行驶的川HN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白党生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蹇春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旺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白某某、徐某某的证言;2、犯罪嫌疑人的供诉与辩解;3、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丧葬费收据;4、理化检验鉴定(血液)、尸检鉴定报告、车辆检验鉴定(二轮摩托车、货车);5、现勘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图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宝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33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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