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何小女),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53********,汉族,文盲,隆昌市**有限公司工人,住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次日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早上07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川K9****号从家中出发,沿村道从隆昌市石燕桥镇桐梓园火车站方向往石燕桥场镇方向行驶至石燕桥镇桐梓园2组路段(黄某某家外)处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未在道路中间通行,将在马路左侧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刮撞,造成车辆受损、何某某受伤及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何某某在杨某某的儿子报案后一直在现场等待,直至隆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其传唤。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20年6月3日,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川谨所[2020]病鉴字第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杨某某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6月9日,经隆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1102812020000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静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6页,光盘3张,散页材料3份14页;
3.起诉书1式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害人家属廖某某询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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