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2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金比楠,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粤EY****号轻型自卸货车沿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荷桂路由横江方向往桂丹路方向行驶,行至丹灶镇荷桂路旧村铁料市场对开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右侧同向行驶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佛山59****号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粤Y2****号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再与杨某某驾驶的佛山591328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同年11月12日,何某某与杨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
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经鉴定,杨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 进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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