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乐业县人,户籍地址乐业县**镇**村**屯**号,现住乐业县**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乐业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律师田宗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县道972线由乐业往甘田方向行驶,13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该公路108KM﹢800M处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冉某某,造成冉某某受伤,经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乐业县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冉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何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姚某甲、姚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光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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