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附**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3时13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A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成都高新区**巷**号**小区驶出时,因制动误踩油门,致车辆失控撞坏小区大门起降杆后驶出小区,与杜某某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及人行道隔离桩发生碰撞,后又冲上对向人行道上与行人尔某某相撞,事故造成小区大门起降杆、电动三轮车、人行道隔离桩及何某某所驾车辆受损,尔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置。
经交管部门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何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及被害人杜某某的谅解。目前,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正在赔付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炜姗
附: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838****。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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