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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3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93********,汉族,中专文化,上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集团宿舍**幢**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9日告知了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5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B小型轿车沿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季庄路叉口地段,在左转弯过程中冲过道路东侧绿化带,车辆前部碰到东侧路边坐在路沿石上吃早饭的被害人涂某某、周某某及两个广告设施,造成被害人涂某某、周某某受伤及车辆、两个广告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2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涂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肇事后,被告人何某某知道群众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涂某某和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蔺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车辆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检察官助理:黄丹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集团宿舍**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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