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湘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汨罗南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汨罗市汨罗镇夹城村前路段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时,未降低车速安全行驶和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及时避让,将由东往西行走在南侧机动车道上的行人张某甲撞倒,造成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将伤者送往汨罗市中医院进行抢救,办案民警在汨罗市中医院将何某某带至汨罗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讯问,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岳民声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52号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璇
检察官助理:王栋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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