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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害人於某甲配偶郭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於某甲配偶郭某某、辩护人邸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8时15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辽K****4普通低速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十大线6公里1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於某甲所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刮碰,致两车损坏,被害人於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於某甲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於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拍摄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簿复印件、病历及死亡证明、保险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被告人何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於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 视听资料: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提供的案发时监控录像。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如赔偿被害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倩

检察官助理:郑洋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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