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89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7时39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严重超载(超载率107%)的浙FC9****轻型厢式货车沿老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老07省道33km+238m路段时(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辖区),与由北向南步行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势属于重伤二级。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表示对何某某的行为进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接警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材料;
7.视频监控等。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凌燕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1*******;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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