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鄂Q****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恩施大峡谷向利川市团堡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团堡镇“霏月台”路口500M处时,撞到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胡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胡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何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亲属关系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胡某乙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054号检验报告、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利)公(司)鉴(法交)字[2020]005号鉴定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37、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照片、鄂Q****9号车行驶轨迹及速度视频光盘;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伦文
检察官助理:何睦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联系方式1832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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