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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卢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持“C1”证驾驶鄂M****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汉天线天门市卢市镇卢家口村四组“德福来”餐馆门前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将位于车后的行人程宝枝撞倒致伤。程宝枝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日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宝枝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终因创伤性休克后伤情重而难免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何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程宝枝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2545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卢某甲、卢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检察官助理:刘林格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卢市**村**组**号,联系电话:1897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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