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鄂A*****号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经107国道由南向北行至广水市**镇**村路段时,因对向车辆灯光刺眼,对前方路面观察不清,发现行人韩某某时,何某某采取措施不及,将韩某某撞倒致伤。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接着拨打120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广水市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何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白辉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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