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4250,汉族,初中文化,客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黄滩镇桂桥村西湾**号,住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汪家台二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24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我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援助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7时9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驶并载乘胡某某的鄂K33361中型普通客车沿G347由东向西行驶至华能热电厂1号门前路段时,在没有紧靠道路侧停车、保证乘客安全的情况下,随意打开客车车门让乘客胡某某下车,胡某某下车后随即被龚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客车右后方行驶至此时撞倒,造成胡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龚某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何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及其车主共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9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证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应城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其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 绘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汪家台二路**号,电话:1872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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