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69********,汉族,中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英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村**组,现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路**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退回公安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5时4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3号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地西岸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右转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避让行人,致使鄂A****3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与被害人黄某某相擦,造成黄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将事故车辆迁移现场,并报警、送黄某某去医院救治,被害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3日医治无效死亡。
经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何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道路观察不够,未避让行人,且事故后未保护现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应符合系******症肺炎(脓毒血症)终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案件受理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归案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材料、驾驶证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芑
检察官助理:王林子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路**
西岸故事**栋**单元**,联系电话:1582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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