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5时46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鄂F****6小型轿车沿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襄城区青山路口人行横道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骑行自行车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倒地受伤。被害人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某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与张某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肇事车辆(照片)等书、物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铮
检察官助理:王文娟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7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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