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1〕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苍南县**中队辅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浙CQ6****小型轿车沿苍南县**镇**路由南往北行驶,当日9时7分许,行驶至**路与***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碰撞在人行横道线附近的行人黄某甲,造成黄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涉案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将伤者送医,后在医院向民警主动投案。经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测试表、通话记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事故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秀华
检察官助理颜莉莉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5份。
4. 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表1份。
5. 移送诉讼证据卷1卷,移送文书卷1卷。
6.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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