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8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4330,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16年5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家属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7日20时15分,被告人何某某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陕CB****松花江牌小型客车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陈庄镇白卤村村口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后逃逸。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6)第193号《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证言;
3、 书证;
4、 鉴定文书;
5、 车辆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2016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零散材料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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