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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YM****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和孙某某,从海南省海口市出发,途经广东省、贵州省、重庆市,准备返回四川省巴中县老家。2019年5月2日12时44分许,何某某驾驶车辆途经南岸区迎龙往广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绕城高速上行方向60KM+132M处时,何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右偏,撞击公路右侧柱式轮廓标后与右侧边坡发生擦挂,再与公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陈某甲、郑某某二人当场死亡,驾驶员何某某,乘车人陈某乙二人受伤,车辆及公路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操作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事故中有过错,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何某某取得死者郑某某、陈某甲的家属,伤者陈某乙均的谅解。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

3.证人孙某某、陈某乙、郑某某、陈某丙、李某某、熊某某、赵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尸体《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成因《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乘车人郑某某、陈某甲二人死亡,驾驶人何某某、乘车人陈某乙受伤,车辆及公路护栏受损,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在符合缓刑条件下可适用缓刑五年,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光军

检察官助理:杨文婷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1133****;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散页一页;

3.认罪认罚材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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