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路**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渝D4****/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往万盛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兰海高速公路下行方向K1017+100M巴南区路段时,因其通行卡掉落在驾驶室里,在未观察前方车辆通行情况下而低头去捡通行卡,造成该车与前方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的渝A2****箱式货车发生碰撞,继而发生渝A2****箱式货车与前方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渝BH****号货车、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渝AW****号轿车发生连环相撞,造成被害人余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敖某甲受伤,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置。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六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余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收条、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余某某、敖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敖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案发以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伍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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