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安区院公诉刑诉〔2014〕6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农民。2013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拘留,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陕A****9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长安区黄良乡下北良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杨某某家商店门口时,由于驾驶操作不当将坐在商店门口椅子上的杨某某碰撞,致杨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其内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材料;5、被告人血醇检验鉴定;6、法医伤情鉴定;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8、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9、被告人户籍证明;10、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严重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1月8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