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王某某的浙D*****小型普通客车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轻纺城北联市场附近驶往诸暨市枫桥镇方向。当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车沿镜水路由北向南行经柯桥区柯岩街道镜新桥附近,上、下桥坡且行经道路养护施工路段时,观察防范不足,临危措施不当,以致与道路养护施工人员发生碰撞,造成骆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傅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骆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亡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骆某甲、傅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骆某甲家属、傅某某共收到王某某赔偿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尸体照片、接处警单、道路交通事故核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住院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返还物品凭证、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乙、骆某丙、周某某、王某某证言,到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傅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酒精检测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85859****;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卷、检察卷壹卷;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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