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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921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七台河市**区**小区394号楼1单元401室。(户籍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永恒乡派出所)。系黑KT**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驾驶员。于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6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黑KT**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兴区双叶大道欣源小区步行街公共汽车站点路段处时,将前方道路上的行人郝某某撞上,造成郝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何某某拨打了110及120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破案经过、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

2. 证人张某某证言;

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路面的情况观察瞭望不够,遇有行人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没有确保通行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荣

2019年12月31日

附: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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